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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8]171号、宁财教[2008]52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软件科技人才在宁创办软件企业,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建立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为保证该种子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种子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种子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种子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创业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对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辞去现有职务、具有一定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以经认定的自有技术成果在宁初次创办软件企业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开展相关评审评估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含申报年度)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并由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辞去现有职务、具有一定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在宁初次创办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在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创业人员应拥有自有技术成果或经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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