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8]174号、宁财教[2008]531号、宁地税发[2008]99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分局,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精神,激励软件企业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纳税的软件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2007年1月1日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奖励额度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是指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纳税的软件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和软件服务企业中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
(二) 申报奖励期内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薪主要是指工资薪金,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每年会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对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