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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学员在“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学员与软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培训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
  (六)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按《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宁科[2008]174号、宁财教[2008]531号、宁地税发[2008]99号)提供申请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
  1、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市科技局每年5月份组织申请。
  2、“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申请。
  3、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实行常年申请,集中审核,每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列入下一奖励、补贴年度。
  4、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市科技局每年3月份和9月份两次组织申请。
  第九条 申请引进的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资助的、“南京市软件产业领军人物”奖励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申请“南京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奖励的、软件人才培训补贴的、软件人才在宁首次购房购车奖励的,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或其委托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申请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或审核,批准立项后共同行文下达,并办理项目合同签订及资助、奖励和补贴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类发展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补贴类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软件企业的技术研发、资质认证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6]263号)对立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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