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制度。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由孵化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市科技局认定为“南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国际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认定为“南京市级国际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设立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辖区内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鼓励建立专业型孵化器,重点发展南京优势产业的和产业集聚区的专业型孵化器。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型孵化器向专业型孵化器方向发展,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建立健全孵化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全市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器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