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拥有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应有一定数量的孵化企业,且入驻企业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总孵化场地面积的60%。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专门的管理团队,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占总人数70%。
4、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 专业型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拥有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建有专业技术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70%以上,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
4、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级国际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是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
2、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队伍,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 人熟悉国际惯例,精通一门外语,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工作经验。
3、在孵企业中外商独资或参股企业、研究机构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应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家。
4、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伙伴,积极参与国际科学园区或孵化器组织的活动。
5、有广泛的工作网络及服务(专家)网络,具有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学园区或孵化器等组织机构的合作能力;
6、制定了国际企业孵化引导、扶持的政策,有不低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重点扶持在孵国际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入驻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企业以实现自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主,并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门类。
3、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产品科技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第九条 孵化企业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