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及“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所拥有的专利须是已获授权并处于法律有效状态(发明专利已通过实质审查或已公告)。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单位拥有有效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不少于3件,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项目实施期内新申请专利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量不少于5件。
“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支持两类项目的实施:
①完成建立企业专业数据库、信息应用及分析系统,并为企业内部科技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开放使用;形成至少一个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的创新成果;形成企业利用专利信息开展创新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②开展行业或专业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国家和省、市现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建设本领域行业或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实现一定范围行业内企业专利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区域产业专利联盟,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和产品出口。
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金须在100万元以上,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懂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有已在实施执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利技术和产品,有企业信息管理平台等。
“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必须以形成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为验收标准。项目实施期内新申请专利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量不少于2件。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作为二次开发项目申报依据。须建立本单位生产、经营产品的专利文献检索信息平台和相关机制、制度。通过专利检索,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进行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的效益。
(3)申报本专项计划项目,除填报《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基本信息表》(包括的专利状况栏目)、《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①现拥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注:发明专利如至项目申报日仍未授权,但已公告的,还须提供公告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应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②申报专利二次开发项目还须提供所依据专利(包括他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相关内容;
③药物类项目要求与前述中“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中的“生物医药”的条件相同;
④申报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项目,还须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机构、管理制度及信息平台的基本情况资料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⑤企业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本专项计划拟安排指令性计划项目不超过17项。“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为重大项目,拟安排“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6-9项,“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项目2-3项,“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为一般项目,限项5项。
5、科技合作与科技帮扶专项
(1)“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主要由“国际联合研发机构”、“国际技术转移及国际企业孵化器建设”、“国际前沿技术交流项目”等三种类型组成。
“国际联合研发机构”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现代农业及社会发展等领域,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目标,以解决我市产业发展中共性关键技术难题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南京区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发达国家、地区相关机构开展联合研发、建立合作研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通过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咨询服务、高端人才引进与培训、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为我市科技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逐步培育成为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产学研结合和成果扩散的重要平台。
支持我市企业利用海外人才、科研设施等研发资源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或联合研究中心,开展合作研发等,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产品,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技术产品和装备的输出。
“国际技术转移及国际企业孵化器建设”围绕南京国际研发城和全国科教中心建设目标,鼓励南京国际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南京各类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国际合作,通过支持南京各类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公共平台建设,大幅提高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全市国际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步伐和承接国外研发服务项目能力;支持市级以上国际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际企业孵化器基础条件、网络平台、服务平台、人才培养、投融资等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提高国际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与条件,增加吸引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入驻国际企业孵化器的竞争力。
“国际前沿技术交流项目”鼓励在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机构与国际组织、知名企业、机构合作,围绕我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在南京联合实施具有较高影响的国际前沿技术学术交流项目,为打造南京高端国际会议集聚地和一流国际会议中心城市,营造浓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氛围。
申请本专项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重点技术领域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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