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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移民局等关于举办2007年重庆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四、参赛对象及条件
  凡在本市从事上述职业(工种),年龄18至45周岁,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五、大赛安排
  (一)全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分为区县竞赛和全市决赛两部分。
  (二)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本辖区竞赛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县竞赛须在2007年8月30日前结束并完成参加全市决赛的组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按每工种1名选手组队。特级建筑企业、外地在渝施工企业及有条件的建设类职业院校可参照区县方式单独组队参赛。不能组队的可以个人名义参赛,但不计团体名次。参加决赛选手名单请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送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三)全市决赛由大赛组委会统一组织,拟于2007年10月至11月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命题范围及评分标准
  大赛按各工种高级工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竞赛内容。竞赛内容分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两项成绩均按百分制,合并计算总成绩,其中基础知识考核成绩占30%,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70%。
  七、大赛表彰
  决赛设团体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三种奖项。
  (一)团体奖按各队选手总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名,取前10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分别给予表彰和相应物质奖励。
  (二)组织奖设若干名,分别给予表彰和相应物质奖励。
  (三)个人奖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竞赛成绩均应合格),各工种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分别给予表彰和相应物质奖励。
  各工种一等奖获得者授予“重庆市青年岗位能手”(年龄在35岁以下)和“重庆市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并纳入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范围,未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破格评为高级技师。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重庆市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未取得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为技师,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为高级技师。其他进入决赛的选手,竞赛成绩均合格者,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企业可对获奖选手给予其他精神和物质奖励。
  八、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技能大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市决赛选手的选拔工作。要通过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职业技能竞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导优秀选手的突出事迹,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移民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和市劳务办将对各区县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开展情况较好的区县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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