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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五年制高职(含体检、面试合格的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录取控制线,按各设区市中考文化考试总分的60%确定。体育、艺术专业(必须有专业考试成绩)最低文化录取控制线,以当地五年制高职最低控制线的60%确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允许各地在五年制高职招生过程中,根据当地考生实际情况对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适当降分录取(不含体育、艺术专业),降分幅度在各地录取控制线的10%以内。降分录取的分数线应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向省教育厅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年制高职招生过程中,若线上生源不足,需调整生源计划时,由招生学校商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进行调整。有关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后期补招政策仍按闽教职成〔2002〕34号文执行。
  五年制高职招生结束后,有关院校应按我厅下发的《关于报送“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相关材料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3]19号)要求办理。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
  各地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杜绝腐败现象。
  1、要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的“阳光工程”。要从根本上杜绝地方保护、抢拉生源、恶性竞争、“有偿”招生等行为发生,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宣传材料应报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实,经同意后开展招生宣传,严禁不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招生。严禁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严禁任何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学校主要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各地要加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督导检查的力度。学生、家长和广大社会人士对高中阶段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或者非法招生、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查处,处理结果及时予以通报,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3、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地招生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系统,并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向招生学校提供准确、真实的初中毕业生信息。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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