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
各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报名时间、录取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全省高中阶段教育(含五年制高职)的招生政策(要求)如下:
(一)普通高中
1、把握普通高中发展节奏。各地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把握普通高中发展节奏,控制发展规模,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的精神,根据我省2006年开始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布局结构的调整,控制布点新建,突出内涵建设,整合资源配置,扩大现有高中校均规模,完成普通高中招生计划26万人。
2、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闽教综[2004]39号)和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精神,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3、扶持农村优质高中发展,提高农村高中办学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在师资调配、专项资金安排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对农村地区高中给予倾斜,引导城市优质高中与农村高中扎实开展对口帮扶,进一步培育农村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提高面向农村招生的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
4、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 费149号)精神,制定具体政策,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学费的比例应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省示范高中、省一级达标高中面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举办“宏志班”,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与入学率。
5、规范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的招生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招生问题的通知》(闽教发[2006]2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的招生行为。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任何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开展跨设区市的招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