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划设计方案;
4、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图,建筑节能计算书;
5、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中期检查阶段
1、施工设计图及审查备案书;
2、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3、相关技术交底文件;
4、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的清单(含品种、规格、厂家),合格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
5、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终审阶段:
I、住宅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2、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的清单(含品种、规格、厂家),合格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4、住宅性能检测项目检测结果;
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7、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或证明文件;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住宅性能等级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制作标准、编号规则(见附件3、4、5)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十八条 住宅性能评定等级有效期为10年。
评定等级有效期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年对取得住宅性能等级证书和标志的项目组织检查。对不符合相应住宅性能等级标准的项目,相关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吊销其住宅性能等级证书和标志。
评定等级有效期截止后,相关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用标识。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领取住宅性能等级标志后30日内,将标志镶贴于规定位置:以住宅小区整体或小区组团为单位申请住宅性能等级评定的,应将标志镶贴于小区或小区组团的主入口处;以栋为单位申请住宅性能等级评定的,应将标志镶贴于该栋住宅主入口处。
第三十条 住宅性能等级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标识持有单位未按规定镶贴标识超过一年的;
(二)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定获得标识的。
被撤销住宅性能等级标识的住宅项目和建设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定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定结果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评定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凡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住宅性能等级证书或标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出具检测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和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出具评审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和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制
填写说明
1、建设类型指新建、改建或已建住宅等。
2、开发性质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其他建设形式。
3、申请时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1)申请单位资格文件;
(2)项目建设合法性有关文件;
(3)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本表一式四份,除签名外一律以“A4”纸打印填写上报;经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各存一份。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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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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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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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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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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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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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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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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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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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总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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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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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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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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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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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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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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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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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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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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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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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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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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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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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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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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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及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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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联系方式
| 通 信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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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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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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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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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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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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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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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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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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