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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4、防腐性能
  5、设备性能
  第十六条 住宅的环境性能主要包括:
  1、用地与规划
  2、给水与排水
  3、绿地与景观
  4、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
  5、环境卫生
  6、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住宅的经济性能主要包括:
  1、节能
  2、节水
  3、节地
  4、节材
  第十八条 住宅新技术应用主要包括:
  1、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规定
  2、建筑节能技术
  3、建筑节水技术
  4、建筑节材技术
  5、环境保障技术
  6、化学建材
  7、墙体材料
  8、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9、建筑智能化技术
  第十九条 申报住宅性能评定的项目,建筑设计按规定执行该项目所在地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 住宅性能等级按照评定的项目和定性、定量指标设置评判分值。各种性能的得分均应≥80分,否则不予通过。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宅性能评定程序为:申请、评审、公示、公布。
  (一)申请。已建成住宅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新建、改建住宅宜在初步设计审查前,由申请单位按附表格式(见附件1)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和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初审合格,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
  (二)评审。分预评审、中期检查和终审三个阶段。
  有性能等级承诺的预售商品住宅和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应进行预评审;已竣工验收住宅不做预评审,直接进行终审。
  1、预评审:
  预评审宜在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进行,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照《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进行预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预评审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评审合格证书及相关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期检查:
  通过预评审的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和技术指导(每年不少于一次)。中期检查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终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完成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后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审申请,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终审(包括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
  终审合格后,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评审报告、专家组终审意见和评定等级意见(见附件2)等资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公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项目终审评定等级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公布,并颁发住宅性能等级证书和标志。
  各性能单项终审分值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通过住宅性能等级预评审的住宅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有权吊销其预评审合格证书,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一)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拒绝按照预评审或中期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预评审的;
  (四)逾期不提出终审申请或拒绝进行终审的。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检测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管理力量和检测设备,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对于质量监督机构已核验的项目,不做重复检测。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应由建筑、规划、施工、园林、建材、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智能化等各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住宅性能评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时需提供资料;
  1、住宅性能评定申请表;
  2、申请单位资格文件;
  3、项目建设合法性的有关文件;
  4、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评审时需提供资料
  预评审阶段:
  1、住宅性能评定申请表;
  2、工程概况及技术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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