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8〕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行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制度,推动住宅产业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和住宅建设品质,培育健康的住宅建设市场和消费市场,促进住宅产品结构由数量质量型向性能品质型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我委修订了《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重庆市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3]96号)同时废止。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联系。
1、市建委科教处
联系人:平大野
联系电话:63672908 ;63603771(传真)
2、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
联系人:余朝鹏
联系电话:63635766 ;63621183(传真)
附件: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制度,推动住宅产业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和住宅建设品质,培育健康的住宅建设市场和消费市场,促进住宅产品结构由数量质量型向性能品质型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性能等级评定的住宅,依据《重庆市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评定其性能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四条 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遵循独立、自愿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性能根据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及新技术应用六大技术体系,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3星( )、4星( )、5星( ) 三个等级。
第六条 申请住宅性能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年检合格;申请性能等级评定的住宅工程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凡向用户承诺性能等级时,应通过住宅性能评定预评审,取得预评审合格证书,并保证住宅建成后达到相应性能等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住宅性能评定工作,发布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住宅性能评定与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咨询、指导、评审及其他服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负责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并受理查询事务。
第十一条 对评定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统一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 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住宅性能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及新技术应用。
第十三条 住宅的适用性能主要包括:
1、住宅平面与空间布局
2、建筑装修
3、隔声性能
4、设备设施
5、住宅可改造性
6、无障碍设施
第十四条 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
1、结构安全
2、环境边坡安全
3、建筑防火
4、电气设备安全
5、日常安全防护措施
6、有害物控制
7、污水处理系统安全
第十五条 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
1、结构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
3、防水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