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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区县(自治县)2008年度城乡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五、考核办法
  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综合计算考核评分。
  综合得分=0.2×C1+0.3×C2+0.9×C3+0.9×C4+0.4×C5+0.6×C6+0.4×C7+0.3×C8
  六、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解释
  (一)、组织机构与资金保障
  1、组织机构
  符号:C1
  定义:建立由区领导挂帅、区相关部门参加的“畅通城市”组织机构,统筹负责“畅通城市”的组织、建设、协调和管理。
  主要评价内容:l)机构健全;2)目标任务明确;3)责任分工落实;4)建立统筹协调运作机制;5)建立考核与监督机制。
  单位:无
  表1 “畅通城市”区级组织协调机构分级表

评价标准等级

C1

满足五项

满足四项

满足三项

少于三项

指数

[85,100]

[70,85)

[60,70)

[0,60)


  评价要求:提供“畅通城市”区级组织协调机构名册、相关文件、协调会议记录或工作简报等,重点要了解统筹协调工作实绩。
  2、资金保障
  符号:C2
  定义:根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为“畅通城市”建设提供足额、及时的资金保障。
  主要评价内容:“畅通城市”建设实际完成资金占计划投资的比例。
  单位:%
  表2 “畅通城市”区级资金保障分级表

评价标准等级

C2

[90,100]

[80,90)

[70,80)

[60,70)

[0,60)

指数

[90,100]

[80,90)

[70,80)

[60,70)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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