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暂定级资质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四)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甲级资质由我委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我委换领。
四、换证申请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可从“重庆建设”网“表格下载”中下载)及电子文档(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工程”软件制作生成);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五)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社会保险交纳情况表及企业的交费凭证)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七)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提供材料要求
企业换发资质证书,需报送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刻录在光盘上)一份。由建设部换发的,提供资料份数应在要求数量基础上增加申请表和附件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附件材料应编制目录并按其提交材料的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其中个人证明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等)应按申报表中的人员顺序集中装订)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