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8〕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切实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和认定准则,有效防止漏报漏审现象发生,我委委托市设计院、重大土木学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已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申报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等有关内容,在初步设计文本说明结构篇章中对高层建筑均要逐一认真填写《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抗震基本参数表),对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自评意见。
  二、凡属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市建委先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本通知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凡未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或抗震基本参数表未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或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设计单位不得出具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审查。
  四、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进一步核算高层建筑结构抗震基本参数,重新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高层建筑结构抗震是否超限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在结构审查篇章中对高层建筑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将抗震基本参数表及审查结论纳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经设计单位自评为超限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超限或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判定为超限而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以及专项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查初步设计、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市勘察设计协会要将《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等纳入建筑和结构专业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学习与交流。
  七、设计单位对是否超限自评判定不实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是否超限审查把关不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将开展约谈批评;对蓄意漏报漏审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将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件: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