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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要按照当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工程参建单位与保险公司订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合同,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技术风险,建立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充分运用市场的手段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降低工程质量风险,摸索改变对现行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委托方式及运行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共投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共保体(保险公司、监理单位)为主的,相互制约有效的工程质量保险市场体系,推进建筑市场的诚信建设。
  三、试点工作原则
  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经济金融、项目管理、社会意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问题,必须先行试点,通过研究尝试、个案分析、经验总结、小范围应用,逐步完善和推广。
  (一)坚持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市场需求程度不同,需要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开发保险产品、创新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工程质量保险产品。试点期间,可以摸索开展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也可对建筑外墙面砖、建筑幕墙、建筑护栏等专项工程质量进行保险。
  (二)坚持多方努力、共同推进的原则。利用行政手段引导企业参保,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引导试点和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进展。加强与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促使如保险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调整或制定配合试点工作的规定。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宣传工作,逐步夯实建立工程质量保险的群众基础。
  (三)坚持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不变的原则。实施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工程,保险公司应当参与或委托其它机构参与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工作,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各方仍须按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试点工作任务分解
  (一)各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要了解掌握各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产品,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积极投保。要发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主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研究能有效降低企业风险、保护正常生产经营、更符合企业需求的保险险种。同时,要将在试点工作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管理部门,以便调整政策措施,顺利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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