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渝建发〔2008〕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探索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过引入质量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在当前量大面广的工程建设阶段,由质量缺陷引起的各类风险非常大,同时在一些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又无力或不能承担善后工作,对社会和公众带来不稳定因素。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能部分或全部转移这类经济赔偿责任,减轻或消除这类社会稳定问题。
(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是规避工程技术风险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超高层、大跨度桥梁、大规模幕墙等工程大量出现,地下工程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大型复杂成套设备安装等新技术也在广泛使用,但由于受认识自然、掌握自然规律水平的限制,工程技术风险也十分突出。参建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可大大降低此类风险,对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三)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主动力,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塑造品牌。对于施工质量水平差、诚信度低的企业,在保险公司投保就要付出高额的保费,甚至无人愿意为其承保,长此以往,企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将有利于建筑业企业优胜劣汰,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有利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四)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发展不平衡,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问题时有发生,质量通病未能彻底治理的时期,对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和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显得十分必要。
二、试点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