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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六、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未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和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又擅自施工的,依照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的汇总报表

  施工图审查机构:               年  月  日(盖章)            第  季度   第  页

编号

项目及子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建筑类型

执行标准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涉及变更图号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简述

原审查及变更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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