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筑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且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变更后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的,应重新报批。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节能计算报告书)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和审查合格书,报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实施。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是指: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变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出具“阴阳”施工图。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季度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应增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或视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