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负责执行县政府决策的责任单位(含主办和协办单位,以下统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县政府决策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请示,但在县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决策的执行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有关决策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或者执行情况评估,并将总结报告、评估结论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决策由县政府办公室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县政府负责领导、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对县政府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
  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县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县长主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并总结推广决策落实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建立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通过互联网或者有关媒体定期听取公众对县政府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并依法公布。
  县政府决策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责成决策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县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载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的提出或者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县政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