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请有关副县长主持协调;
(三)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副县长主管县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草案确定后,由政府办提出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安排意见,报县长审定。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策风险预测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征集的主要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各方面意见的审核协调结果,需要县政府研究确定的主要问题。部门之间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仍存在明显分歧意见的,应当特别加以说明。国内外有相同或者相似决策事项的,应当附送有关资料。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情况。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进行的合法性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和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附送有关报告和听证笔录。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副县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留有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他人表述意见。主持会议的县长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县长依法做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
县政府审议决策事项,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八条 县政府决策的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督查
第二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县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县政府决策。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