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按照《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决策;重要紧急情况需要县政府立即决策的,由县长或者有关副县长按职权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班子报告;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全局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县政府领导临机集体决议。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县政府决定的,由县长、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负责地做出决定。副县长可以就其中的重要事项请示县长后决定。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讨论后,提请县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按照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等,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批准的重要事项,经县政府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决策意见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县政府拟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如下:
(一)经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地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逐级报分管副县长、县长确定;
(二)由县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县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前款规定的途径提出建议。县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集县政府决策建议,供县政府确定决策事项时参考。
第八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就决策事项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拟定两种以上选择的决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