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局、办: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县经济社会形势分析;
(六)县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七)城市总体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八)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九)基层民主建设和重大措施;
(十)应当由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一)依法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县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