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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的通知

  4、网上申报提交前,应仔细核查,确保与纸件材料准确一致。确需退回修改的,由初审部门受理并网上点击“退回”。凡向市建管总站申请退回重审的区县建委和市属企业,按报件程序,将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统一报送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
  5、各区县建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注册申报材料的指导和初审责任,按时完成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申报、推荐工作。对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直到取消单位的推荐权或有关人员的申报资格,并按照《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四、申报时间
  (一)各区县建委应在3月21日前将企业申报的个人申请表和区县汇总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整理、汇总,上报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7号窗口。
  (二)市级直属企业于2008年3月25日至3月31日期间将所有申请材料整理、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7号窗口。
  3、各区县建委和市级直属企业如在申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公室联系:
  业务联系电话: 63600477、63672192
  窗口咨询电话: 63672126
  技术服务电话: 63672019、63672107
  传    真: 63853300、63672143
  五、其他事项
  1、一级项目经理未确定通过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注册的,可由同一聘用单位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注册。获取一级临时执业证书后,须申请注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注册。
  2、因工作单位变更或企业更名需在现聘用单位进行临时执业注册申请的项目经理,需在2月27日项目经理证书废止前,完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3、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后,经过继续教育合格,可延续使用2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4、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5、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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