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渝建发〔2008〕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我市建设市场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我市建设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修订了2008年《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于2008年4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