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2010年7月11日-8月10日)市(州)政府部门执法检查阶段。
各市(州)商务、公安、工商、银监、监察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在地典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从规范典当经营范围、经营规则入手,通过收当、续当、赎当以及当期、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率的收取、相关经营信息报送、分析、监测等,跟踪了解典当经营业务的全过程,实现有效监管。查相关制度、查历史资料、查统计报表、查当票(续当票)的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查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及其安全防范设施安装使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出具体的处罚和处理意见,并于8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备案。
(三)第三阶段(2010年8月11日-9月10日):省级联合抽查和总结阶段。
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银监局、省监察厅抽查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到有关市(州)对典当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问题突出、各方反映较多的企业。并采取走访调查,召开片区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典当公司的意见和建议。抽查工作结束后,省级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研究提出
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9月底前专题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四、专项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典当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融通的辅助工具,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是金融信贷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在我省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商务部、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典当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典当行业经营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开展典当活动或变相从事典当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越来越多。同时,典当行业内一些典当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不强,违规使用当票,资产管理不规范,超比例放贷,经营行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些企业风险意识差,片面追求高收入,违规收取息费,绝当增加,诉讼不断;少数企业非法变相拆借资金或吸收存款或借款,扰乱金融秩序;有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甚至收赃、销赃、窝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行业形象,危及了行业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整顿,扶正祛邪,内抓自律,外塑形象,强化监督,才能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及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典当企业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典当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肃。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开展典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既是规范典当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银监局、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组成典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商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典当企业的自查工作及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依据8号令规定和职责,查处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案件及时移交或通告公安、工商部门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负责对典当企业的治安管理,依据8号令规定的职责,负责打击地下钱庄、收赃、销赃、窝赃等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工商部门负责典当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依法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申请人登记注册,办理被商务部门收回许可证的典当公司的注销登记;银监部门负责查处典当公司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行为;商务、公安、工商部门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依据各自职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典当经营行为;监察机关依照
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商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