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民办高校校(院)长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委教干﹝2007﹞149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各民办高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校(院)长核准工作,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民办高校校(院)长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称职;
(五)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任期为4年):
(六)身体健康。
二、民办高校聘任校(院)长的核准程序
(一)民办高校向所在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请;
(二)所在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提出核准意见后,由民办高校报省委教育工委核准;
(三)省委教育工委核准下文。
三、民办高校聘任校(院)长申请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