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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民办高校校(院)长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民办高校校(院)长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委教干﹝2007﹞149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各民办高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校(院)长核准工作,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民办高校校(院)长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称职;

  (五)任期内年龄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任期为4年):

  (六)身体健康。

  二、民办高校聘任校(院)长的核准程序

  (一)民办高校向所在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请;

  (二)所在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提出核准意见后,由民办高校报省委教育工委核准;

  (三)省委教育工委核准下文。

  三、民办高校聘任校(院)长申请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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