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08〕3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第25号教育部令)精神,现就2008年继续做好我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我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受理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至4月1日。
二、审查备案基本程序
1、已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高校(有办学许可证),事先准备好本文规定的审查备案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间内报送我厅高校学生处审查。
2、高校学生处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写进“审查备案申请表”,并加盖“福建省教育厅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专用章”。十日内不能做出审查结论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审查通过并正式备案的各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要依据“审查备案申请表”的审查结论,通过法规允许的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审查备案内容与要求
1、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地载明学校全称、办学地点(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和颁发办法、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网址,以及要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事项。
2、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各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报送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违者按《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第
三十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