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公布2007年实现“双高普九”县(区)名单的通知
(闽政教督〔2008〕15号)
各设区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标准和验收办法(试行)》(闽教督[2002]4号)规定和“双高普九”规划安排,在县级政府自查自评,设区市政府核查、申报的基础上,我室组织评估组于2007年分别对闽侯等8个县(区)“双高普九”工作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闽侯等8个县(区)“双高普九”六项“一票否决”项目全部达标,其他项目指标总体符合要求,达到我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验收标准。经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确认闽侯等8个县(区)为福建省“双高普九”县(市、区),由省政府颁发牌匾。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希望被确认的“双高普九”县(市、区)再接再厉,认真按照我室下发的验收通报的有关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提高工作,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办人们满意的教育,努力向“教育强县”目标迈进,为推动我省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和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