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支持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扩大投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支持动漫产品自主开发。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三、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二十四、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五、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10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