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
(闽教直〔2008〕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校:
为推进我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工程建设,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水平,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对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所辖普通中小学(公办)的教育技术装备现状,明确现状与新装备标准的差距,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普通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经县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公办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小学均应列入本次普查范围。
二、普查内容
新制定下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所列的所有仪器、设备或配套设施。
三、普查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所辖学校认真学习并领会《福建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求,充分认识本次普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加强对数据的审核和把关,确保普查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四、填报要求
(一)完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1、理、化、生、体、音、美、地理、历史、通用技术和劳动技术等专用设备(仪器、器材)部分,完中按高中标准要求和初中标准要求分别填报,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初中标准要求和完全小学标准要求分别填报,但数据不得重复填报。
2、信息技术装备部分,完中按高中标准要求填报,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初中标准要求填报。
3、图书馆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初中标准要求填报。
(二)一般完小校须作为独立学校进行单独上报,不得将装备数量汇入中心小学数据中。
(三)市直学校
设区市直属学校填报的学校基表,由设区市采用县级汇总表软件汇总后形成市直数据,市直数据视为一个单元县数据与其他县(市、区)数据并入市级汇总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