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
(闽教财〔2008〕58号)
有关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共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学期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闽财指〔2008〕268号)精神,结合各校上报的2007年一、二年级学生数,现将2008年春季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下达你校(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下达的中职助学金,仍然以各校2007年11月份上报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生数为依据下达,请各校务必进一步核实受资助学生人数,于4月底前将2008年春季学期实际学生数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分学校若有较大资金缺口的,请在上报学生数时附上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同时学校要先予垫付资金,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应补尽补,足额发放。
2、对前期多拨国家助学金的学校,也应如实上报;但资金可不退回,在下期下达国家助学金时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