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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控辍保学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第二阶段:市级复查,巩固成果(时间为4月20日至30日)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在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复查。认真核对各地在校生数、文化户口册、和基层报表等有关数据,并将各县(区)上报的相关数据统计表进行汇总后,填报《中小学生辍学情况设区市报告表》(附件二),于4月底连同“控辍保学”专项工作督查情况汇报材料一起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三阶段:省级抽查,通报情况(5月初)

  5月初,省里将视各地检查情况对市、县再次进行抽查。随后召开全省控辍工作会,加强工作部署,交流各地经验。对“控辍保学”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通报表彰,对辍学率居高不下,控辍措施不力的地区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三、加强领导,确保专项督查工作的开展

  1、各地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领导,认真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的意见》(闽政教督〔2008〕2号,以下简称《控辍意见》)相关要求,开展“控辍保学”的自查自纠,确保专项督查工作的开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中小学校的一把手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解决“控辍保学”工作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分解细化目标责任,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2、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中小学校,检查组织入学及学额巩固情况,特别要关注外来工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撤点并校后异地上学学生的入学情况,进一步摸清底数。确实做到文化户口、学籍档案、基层报表相互印证,学龄人口一个不漏,取证到位。在此基础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及时将入学情况报告乡镇政府,并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根据未入学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辍学学生的入学再动员和在辖区外就读学生的调查取证工作。要进一步做好初中电子学籍的推进工作,规范学籍管理,严格休学、转学、借读等审批手续,及时掌握学生的流动情况。

  3、控辍保学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常抓不懈。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控辍保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控辍意见》的有关精神,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政府行为,严格控辍保学监测报告制度,按要求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初将学生辍学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建立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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