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泉州市教育基金会等4个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教人〔2008〕52号)
泉州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638号)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人〔2006〕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委托泉州市教育局作为泉州市教育基金会、福建省泉州市贤銮福利基金会和福建省郭文弟教育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厦门市教育局作为厦门市教育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履行下列审查、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