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福建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
邮政编码:350003;
电子邮箱:fjsbys@163.com。
附件:一、评估标准三级指标计算办法
二、福建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自评表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评估标准三级指标计算办法
(1)是否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一把手"工程
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或校长任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研究有关工作。(4分)
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或校长任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有关工作。(3分)
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副书记或副校长任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有关工作。(2分)
未成立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但有一名副书记或副校长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1分)
(2)是否成立校级专门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成立校级专门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建有比较健全的工作制度。(2分)
成立校级专门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1分)
(3)校级专职从事就业工作人员数
专职人员数/应届毕业生数=A
A≥1/500(3分)
A≥1/700(2分)
A≥1/1000(1分)
(4)校级专职人员职称、学历
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所占比例=A
A≥90%(2分)
A≥60%(1分)
(5)院(系)是否有专人从事就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院(系)有专人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1分)
(6)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
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当年全部在校生学费总额=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