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省2007年有普通本专科毕业生的各高等院校,对照《评估标准三级指标计算办法》(见附件一)的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认真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自评得分表》(见附件二)(评估项目总分值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要根据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自查情况,结合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形成学校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问题与困难、工作设想、改进措施等内容(字数不超过3000字),并于5月12日前报送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邮寄一式5份,并发送电子文档)。各高校应在4月底之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5月下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在各高校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2006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中被评为合格的院校和2006年首次参加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被评为良好的院校,以及2007年第一届有高校毕业生的院校进行检查评估,具体安排和时间另行通知。其他院校只开展自查自评阶段的活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再组织专家组进校评估。检查评估的方法和步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听取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场地、设备和查阅相关数据材料;二是召集部分院系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进行座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专家组通过讨论进行综合测评,并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和意见,向学校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和评估工作,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开展自查自评或整改落实工作,要及时报送自评或整改报告;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高校要认真做好督查和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督查和评估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映本地、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确保督查和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联系。
联 系 人:黄昌华
联系电话:0591-87567039;传真:0591-875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