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闽教高〔2008〕2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独立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闽教高〔2007〕48号)、教育部高教司《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53号,见附件1)精神,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福建省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中承担本科、高职高专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但已获得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经学校推荐,可以参加我省推荐参评国家级教学名师奖的评选。
二、表彰数额及奖励办法
全省评选表彰60名教学名师,由我厅授予“福建省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荣誉证书。
三、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参照教育部《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见教高司函〔2008〕53号中的附件1)和《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见教高司函〔2008〕53号中的附件2)。
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据返聘证明。民办院校聘请的已退休的参评教师必须在该校任教两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1、在教师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各高校参照评选条件,认真开展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在评选校级教学名师的基础上向我厅择优推荐申请评选省级教学名师。
2、各高校推荐评选省级教学名师奖的名额,以各高校评选的校级教学名师奖总数的1/3推荐上报,并按附件2格式同时上报校级教学名师奖名单。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省级教学名师的表彰人选。并在省级教学名师中择优向教育部推荐4名(本科3名、高职高专1名)作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