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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8〕24号)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08年3月21日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

  卧龙、宛城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两区和高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所辖办事处、社区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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