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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宏新职业技术学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宏新职业技术学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宏新职业技术学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8]47号)


南宁市宏新职业技术学校:
  报来《关于申请我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你校是二〇〇八年三月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学制三年。根据桂价费[2005]370号、桂价费字[2004]219号文件精神,结合你校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校职业中专的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及应用、电子商务、会计专业学费1980元/生·学年。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含水电费。每间宿舍安排10人住宿,内设卫生间,配备有双层铁架床、电风扇)550元/生·学年;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35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
  三、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四、学校不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能跨学年收费。
  五、收费标准从二〇〇八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你校需按有关程序重新向我局申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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