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核岗位设置方案。厅属单位(学校)应于6月15日前,将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4、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厅属单位(学校)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设岗原则、岗位分布、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操作程序、组织领导等主要内容。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学校)工作人员的意见,并由单位(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厅属高职院校应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其他厅属单位(学校)应经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单位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单位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厅属高职院校应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其他厅属单位(学校)应经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6、开展认定工作。厅属单位(学校)应于10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将认定申请报告、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说明书、聘用合同文本,连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对各单位(学校)的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及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报省人事厅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规范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认定,并从认定的次月起,兑现聘用人员岗位等级工资。
六、岗位聘用方法
1、厅属单位(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单位聘用机构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综合管理的高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闽委办〔2008〕7号文的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确定应报省教育厅核准。
3、厅属单位(学校)进行岗位聘用时,原则上不得突破已经核准的人员结构比例。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出核准的人员结构比例的,超出部分人员可以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保证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能上岗,但超出比例人员只能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中的最低细分等级,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超出比例岗位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注意控制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到位。在实施首次聘用时,暂不进行特设岗位的申请,待岗位设置工作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