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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厅属单位(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厅属单位(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08〕57号)


厅属各单位(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现就开展厅属单位(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厅属事业单位(学校)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编外人员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正在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未正式批准之前,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厅属单位(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厅属单位(学校)均按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来确定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其中,厅属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厅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厅属中学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5%;厅属小学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90%。

  厅属单位(学校)应根据省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本单位岗位总量。

  三、岗位等级设置

  厅属单位(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厅属单位(学校)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领导岗位数量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规格和领导职数执行,中层管理岗位数量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或省教育厅核定的职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厅属单位(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细分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福建省省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福建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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