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授予厦门大学等4所学校“平安校园”称号的通知
(闽教安〔2008〕4号)
各设区市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有关学校(幼儿园):
根据《福建省“平安校园”创建及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关于2007年度省部属学校“平安校园”申报考评工作的通知》(闽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07]5号)的有关规定,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2007年度申报“平安校园”的省部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进行检查验收。经研究,厦门大学等4所学校符合“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决定授予 “平安校园”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授予“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争取更好成效。尚未申报或尚未达到“平安校园”条件的学校,要认真对照创建“平安校园”考评标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力争早日达到“平安校园”条件的要求,确保2008年度全省95%以上学校实现“平安校园”标准的预定目标。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