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的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继续坚持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公办达标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3、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具体政策,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学费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省示范高中、省一级达标高中面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举办“宏志班”,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与入学率。
4、严格规范普通高中跨设区市的招生行为。经省教育厅同意跨设区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要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与生源地教育部门充分协商后,方可开展招生工作,并严格控制招生人数和招生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人数和招生区域。否则,视为违规招生,省教育厅将取消其今后的跨设区市招生的资格。对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仍按我厅下发的闽教发[2006]27号文执行,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任何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开展跨设区市的招生活动。
(二)中等职业学校
1、实行中职招生目标责任制。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厅下发的《福建省2008年基础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分地市指导性招生计划》(闽教发[2008]43号)要求,明确本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目标,把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中职学校和初中学校,做到层层落实、明确职责,落实到位。我厅将结合各市招生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年度全省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拨付、重点学校评估等工作。
2、积极推行灵活的招生办法和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拓宽招生途径,多方组织生源,认真指导中职学校积极面向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进城农民工、青年农民等招生。同时鼓励中职学校招收企业在职人员,按照《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要求,通过半工半读、学分制、学分银行、业余学习等多种方式,让更多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能够无障碍入学,把所有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为在职人员接受中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要继续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扩大中职学校自主招生权限,实行灵活开放的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制度。省属中职学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审核录取春季及后期补招的新生将继续实行录取报备制度,市属中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