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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四、严禁中小学校擅自编印、向学生统一征订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材料的审读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6]48号)执行,审读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供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五、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

  (一)学校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 “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符合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将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应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学校要保证提供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学校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遵循“即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据实结算”的原则,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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