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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二次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

  (1)必测项目:色度、pH、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硫酸盐、氯化物、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类、耗氧量、总硬度、铁、锰、铜、铅、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2)选测项目:必要时可以根据水箱类型、消毒方式等因素加测相关检验项目及消毒副产物。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五)管道直饮水的水质卫生监测

  1、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

  2、水质检验项目:按照所使用设备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相应卫生规范进行检测。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六)现场制售水的水质卫生监测

  1、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

  2、水质检验项目:按照所使用设备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相应卫生规范进行检测。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二次,其中一次应安排在每年六、七月份。

  三、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等五个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防字〔1998〕24号)中《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规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日常监测要求与本通知规定的不同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附件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附件1:
  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  目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 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 mg/L)

10,地下水源限制时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 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 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 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 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pH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 (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4. 放射性物质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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