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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水质检验工作

  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水质检验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自行检验水质;不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本市具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水质检验工作,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水质检验单位承担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规定的有关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对样品采集和水质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进行的水质检验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二、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

  (一)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城镇公共供水的采样点、检测项目及频率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执行。

  (二)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和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参照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执行。(附件1、附件2)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三)农村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

  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

  常规检测项目:首次监测时检测项目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的检测项目。日常监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氟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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