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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

  (一)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对各设计单位的自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各设计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份将上一年自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城乡建委。
  (二)市区(县)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管理权限对各设计单位自审机构签发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进行核查,实行量化管理。
  (三)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审查情况汇总报表》(见附件3)的要求,将本季度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审查情况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由市城乡建委汇总后,统一向行业通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各设计单位自审机构签发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进行核查,并按季度将审查中发现的设计质量差、建筑节能设计存在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由市城乡建委核实后,统一向行业通报。
  (五)市城乡建委将把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情况以及自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其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设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1、当季度送审项目10个以上,其中经3次审查未通过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
  2、当季度送审项目10个以下,其中经3次审查未通过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5%的;
  3、单个项目经4次以上(含4次)审查未通过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
  4、经核查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差、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对全年被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市城乡建委将责令其暂停使用“建筑节能设计自审专用章”,整改合格后重新启用。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与我委建筑节能处联系。
  联系方式: 何 丹 63672578

  附件:1.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意见书
  2.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汇总表(略)
  3.重庆市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审查情况汇总报表(略)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自审意见书
  (设计院)自审(X年)(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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