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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06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06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宁商(建)发[2007]9号)


五市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和自治区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宁商发〔2005〕388号)精神,决定对全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年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含设立的分支机构),均为本次年审对象。

  二、被审核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审报告书;

  2、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

  3、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重大经营活动记录、鉴定评估档案以及管理情况说明;

  5、2006年第四季度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6、《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

  三、年审时间

  企业自查时间:2007年1月20日-2月15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时间:2007年2月20日-3月15日。

  四、年审方法

  年审采取企业自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检查与自治区商务厅年度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市商务局对参加年审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报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并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审报告书》上签署意见,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自治区商务厅适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对审验合格的评估机构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公章。对不参加年审和年审不合格的鉴定评估机构,工商部门将不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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