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每笔投保合同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保费补助资金:
1、《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
2、出口信用保险单,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3、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5、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收到企业保费补助申请后,及时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就企业投保及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和审核、汇总,在宁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下达补助资金。
五、其他
(一) 本通知所指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第一章至第24章所列产品,以及税号为2905.43、2905.44、33.01、35.01至35.05、3809.10、3823.60、41.01至41.03、43.01、50.01至50.03、51.01至51.03、52.01至52.03、53.01和53.02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分别指《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和《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目录》(2006)所列产品。
(二)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要加强沟通,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共享和对账、清算工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应在2007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供各企业投保及实际缴纳保险费统计表。要强化对投保企业的服务、指导,保证中央和自治区保费补助资金政策的落实。
各有关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联系。
附件:
1、2007年宁夏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试点企业名单
2、2007年试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表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
2007年宁夏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试点企业名单
一、出口农产品试点企业:
宁夏商业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新野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西大地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平罗中南工贸有限公司;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出口农产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