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的通知
(宁商(建)发[2008]号)
五市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春节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根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加强监管,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开展明折明扣,不搞返券促销,让利于消费者,做到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
二、春节期间,对大米、猪肉、蛋品、食用盐、食用油等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商品,不搞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避免造成排队、拥挤和人身伤害。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根据店铺规模,具备相应的消防、监控、广播通讯、卫生消毒、人员疏散引导等安全设备、设施并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通道要确保畅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事前备案、向商务部门办理事后备案手续。
四、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有虚构促销降价原因、虚构原价和产地、虚假优惠折价、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以及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也不得有串通涨价、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零售商在经营场所发布促销广告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发布,广告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除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外,不得变更促销内容。